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科技创新活力,提升学校科技工作服务国家发展战略能力、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,有力支撑双一流建设,学校支持和鼓励校内科研团队建立校级科研平台。
第二条 校级科研平台是指学校建立的非独立法人科研平台,包括研究院、研究中心、研究所等。校内科研平台是学校科技工作拓展渠道、争取支持、整合资源的重要载体,承载科学研究、人才培养和成果转化、工程实现等功能。鼓励校内科研团队跨学院和学科组建校级科研平台。
第三条 申请设立校级科研平台的团队,应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在校内必须有明确的依托单位;
(二)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、目标和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;
(三)有高水平的带头人和相对稳定的科研队伍;
(四)有较好的科研基础和实力,有良好的科研声誉;
(五)有固定的研究场所和必要的研究设施。
第四条 申请设立工科校级研究院的团队,应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 研究领域符合国家重大战略需求,对提升服务三个面向能力有重大作用,对提升学校学科水平、科研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有重要意义和作用;
(二) 团队近三年到校经费平均不低于1000万元/年;
(三) 团队人员规模不低于30人。
第五条 申请设立工科校级研究中心的团队,应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 研究领域需符合国家战略需求,对提升学校学科水平、科研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有重要意义和作用;
(二) 团队近三年到校经费平均不低于500万元/年;
(三) 团队人员规模不低于20人。
第六条 申请设立工科校级研究所的团队,应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研究领域需符合学校学科发展方向,对提升学校学科水平、科研竞争力有重要意义和作用;
(二)团队近三年到校经费平均不低于300万元/年;
(三)团队人员规模不低于10人;
第七条 申请设立理科或文科校级研究平台的团队,应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 研究领域符合国家需求和学校学科发展需要,对提升学校学科水平、科研竞争力、社会影响力有重要意义和作用;
(二) 承担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;
(三) 团队人员规模不低于10人。
第八条 根据学校战略发展需求,对某些重点支持发展方向,提出设立校级研发平台的团队,申请设立条件可适当放宽。
第九条 学院根据科研和学科建设需要,凝炼学术方向,提出拟建立的校级科研平台,明确主要研究方向和组织架构,提出发展目标,形成建设方案。申请设立的校级研究平台涉及跨学院的,需明确主依托学院。
第十条 主依托学院学术委员会结合学院自身发展规划和重点发展方向,对校级研究平台进行院级评审。
第十一条 对学院评审推荐的校级科研平台,经学校科技委评审、科研院备案,报校领导同意后,可使用“电子科技大学***研究院/研究所/研究中心”等校级科研平台名称。
第十二条 依托学院负责科研平台的建设运行及日常行政管理;设立的校级科研平台以3年为考核周期,由科研院代表学校进行考核。
第十三条 校级科研平台在运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,学校可按规定撤销:
(一)致使学校遭受经济或声誉损失的;
(二)建设校级研究平台的牵头团队未达到主依托单位年度考核要求的;
(三)学校考核不合格的。
第十四条 每年4月份集中受理校级科研平台申请,按程序开展评审工作。
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以前发布的实施细则中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。
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校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解释。